南投一名林姓退伍少校指控妻子蕭女拒絕履行同居義務,經他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,以蕭女構成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或搬來同住,蕭女反駁林男擅自搬家又跟小三藕斷絲連,她無法容忍。最高法院指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仍須保護兩性平等尊嚴,不容任何一方片面變更同居地點,本案林男過失責任較重,今判林男全部敗訴定讞。

 

判決指出,林男原任職憲兵隊,1991年9月與蕭女結婚,育有2女。林男2003年退休後,獨自搬回南投老家宣稱照顧年邁父母,卻跟一名徐姓女子外遇還生下一女,經蕭女於2008年提告,林男與徐女各被判刑3月定讞。

 

林男前年提告指稱,婚後2年就體貼蕭女不願與公婆同住的心情,舉家另外租屋,不料蕭女後來僅願在除夕夜圍爐才回家見公婆,吃完飯就走,也不肯隨他搬回老家照顧父母。林男宣稱深感悔悟自己的婚外情,跟徐女已沒往來,和蕭女所生的兩位女兒都搬來與他同住,蕭女仍堅持在外租屋,對他所寄的存證信函也置之不理,已構成惡意遺棄,因此訴請離婚或蕭女應履行同居義務。

 

蕭女抗辯林男說她對公婆不敬一事,完全不實,且公婆是在林男搬回老家同住後10年,才開始有就醫紀錄,可見林男究竟是照顧父母還是小三,很有疑問。蕭女強調仍愛著林男,但無法忍受林男與小三透過臉書或LINE藕斷絲連,暫時難以共同生活。一審判林男敗訴,林男上訴仍稱與蕭女多年互不聞問、已成路人,確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。

 

二審查出林男常到徐女臉書對兩人所生女兒的動態按讚,留言:「誰家ㄉ寶貝這麼優秀ㄚ!」等語,還順勢用文字與徐女說笑、關心徐女身體狀況,卻不願花心思修補與蕭女的感情裂痕,且當年林男獨自搬回老家,不考量蕭女意願,雖然當時《民法》原則規定「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」,但夫妻互負同居義務,仍須保護兩性平等尊嚴,不容片面變更,以免危及婚姻互信戶重的基礎,仍判林男敗訴,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。

 

抓姦

跟蹤

尋人

 

 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506/854598//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大愛徵信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